北京林业大学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(本科)
[发布日期:2006-09-14 点击数:

北林教办2012〕42 

第一条  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,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,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《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,被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学习的外国公民。

第三条  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与境内录取的学生同等对待,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,执行北京林业大学的学籍管理规定。

第四条  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修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可准予毕业,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。

第五条  外国留学生可以提前或推后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。但修习课程应按照先基础、后专业,由浅及深,循序渐进的原则,事先提出修习计划,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
第六条  外国留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,如果考试不及格应该重修,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可免费重修一次不及格的课程。

第七条  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,应按照教学计划与在校的其他学生一起进行;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,应当遵守有关涉外和保密规定。

第八条  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,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,免修后所造成的学分不足应以全校公共选修课弥补。

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,经研究决定可免修的具体课程为:

1.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(修读法学类专业的除外)

2.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(修读经济学类、管理学类专业的除外)

3.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(修读法学类专业的除外)

4.中国近代史纲要

5.形势与政策

6.军训及军事理论

7.职业生涯规划

8.就业指导

第九条  申请免修的程序为:学生在每学期第1—2周向所属院部提出书面申请,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生效。

第十条  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。对汉语水平难以满足专业学习要求的学生,应当参加必要的汉语补习。

第十一条  以英语为母语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英语,其他国家留学生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
第十二条  未尽事宜参照《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三条  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